(2017)皖0103执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费汝香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3186号费汝香、张亚兰、杨卫强、周春丽: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具体数额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电脑结清为准)、律师费4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5415元、执行费8012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