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全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全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全军,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6日因本案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2017年4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全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梁全军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行营业部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56),并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即申请贷款人民币40万元并在六个月内还清。至2015年4月29日,梁全军逾期未归还本金人民币399922.35元。经发卡银行五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全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全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程某、马某的证言,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个人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福农卡现金分期业务确认表,河北银行福农信用卡申请表,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函,房屋买卖合同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梁全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全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全军退赔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992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婧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何国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润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