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颜水龙与颜高徕、颜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水龙,颜高徕,颜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367号原告颜水龙,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赵曙明,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高徕,男,汉族,1964年8月1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颜玉梅,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颜水龙诉被告颜高徕、颜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春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水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高徕、颜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水龙撤回对被告颜高徕、颜玉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颜水龙负担。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