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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颜水龙与颜高徕、颜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水龙,颜高徕,颜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367号原告颜水龙,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赵曙明,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高徕,男,汉族,1964年8月1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颜玉梅,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颜水龙诉被告颜高徕、颜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春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水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高徕、颜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水龙撤回对被告颜高徕、颜玉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颜水龙负担。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