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中林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孙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财保26号申请人:承德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永兴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桂霞,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孙中林,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申请人承德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承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中林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承宽国用(2015)第07-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担保。2017年8月25日承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中林的23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查封承宽国用(2015)第07-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德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