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刑初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王云生、李五乙贩卖毒品、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生,李五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9刑初51号之一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生,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被告人李五乙,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西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1日以西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生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李五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云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于2017年8月17日09时24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王云生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勇审判员 刀达英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