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占贵、宁城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占贵,宁城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143号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铁西园林路西。法定代表人冯彦龙,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炜、张海玲,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占贵,男,49岁,汉族,个体户,住宁城县。被告:宁城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紫薇家园二期。法定代表人陈志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城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占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二被告支付2016-2017年度取暖费1805.16元,并支付违约金975元。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退还给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邮寄费44元,由原告宁城县光大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齐国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光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