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关锦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关锦源,胡金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78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负责人:曾锐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劳美秀,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关锦源,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开平市,被申请人:胡金爱,女,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址:开平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诉被告关锦源、胡金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207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69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