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荣根与邹荣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根,邹荣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6244号原告:邹荣根,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被告:邹荣生,男,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李婷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荣根与被告邹荣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荣根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荣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荣根负担。审判员 王飞1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雪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