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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君林与罗培虎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林,罗培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392号原告:刘君林,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罗培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君林与被告罗培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君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刘君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刘君林负担。审判员  邓继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卫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