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君林与罗培虎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林,罗培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392号原告:刘君林,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罗培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君林与被告罗培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君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刘君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刘君林负担。审判员 邓继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卫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