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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郝永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98号被执行人郝永魁,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被执行人郝永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令郝永魁罚金2万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郝永魁在案件移送执行前已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725执3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