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集信用社蓬莱路分社与隋兆美、左常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集信用社蓬莱路分社,隋兆美,左常斗,左言虎,隋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53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集信用社蓬莱路分社。被执行人隋兆美,男,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左常斗,男,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左言虎,男,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隋兆贵,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集信用社蓬莱路分社与被执行人隋兆美、左常斗、左言虎、隋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1)西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8月3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