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谷艳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316号原告:吉林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温永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楠,该公司经理。被告:谷艳杰,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谷艳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谷艳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艳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畅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