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7605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庆发与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发,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5民初38号原告:陈庆发,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民警,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弟,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陈庆发与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陈庆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陈庆发负担。审判员  陈易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