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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9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家英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文沃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州市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英,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文沃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州市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9264号原告:陈家英,女,194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文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民园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松,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该街道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徐州市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苑小区民馨园21#三层商办楼。法定代表人:杨华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家英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文沃社区居民委员会、徐州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陈家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家英负担。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