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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小兵刘合美与杨瑾馨王学礼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美,唐小兵,杨瑾馨,王学礼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891号原告:刘合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唐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杰,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婕,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瑾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法定代理人:杨宜(杨瑾馨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王学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刚,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合美、唐小兵诉被告王学礼、杨瑾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合美、唐小兵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合美、唐小兵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美、唐小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刘合美、唐小兵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光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