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林妹玉、沈正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妹玉,沈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林妹玉,女.被执行人沈正龙,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林妹玉申请沈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3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沈正龙应支付申请人林妹玉案款231587.67元,承担执行费3373.8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31587.6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沈正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2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少骏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书记员 刘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