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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宗、高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宗,高泗文,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冯宗,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泗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被执行人:XX芳,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冯宗与被执行人高泗文、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1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1400.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民初118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