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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夏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912号罪犯夏XX,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攀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XX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214.64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川刑复字第582号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攀刑初字第31号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夏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2月16日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16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32年2月15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夏XX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夏XX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夏XX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XX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5个。民事赔偿款剩余人民币53020.14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夏XX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