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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万年县万家灯火灯具经营部与吕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年县万家灯火灯具经营部,吕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1003号原告:万年县万家灯火灯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9MA361K4C1C。经营者:祝泽清,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吕水平,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年县万家灯火灯具经营部诉被告吕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年县万家灯火灯具经营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年县万家灯火灯具经营部在本院对本案作出裁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年县万家灯火灯具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万年县万家灯火灯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仁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