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桃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果蔬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果蔬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某果蔬有限公司,住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果蔬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7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