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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桃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果蔬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果蔬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某果蔬有限公司,住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果蔬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7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