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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戚良菊与淮南市谢家集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3行初70号原告:戚良菊,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士伟,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区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4003059374X。法定代表人:谢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第三人:徐军,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戚良菊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民政局、第三人徐军婚姻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开庭审理后,原告戚良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戚良菊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良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