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681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被执行人:陈敏,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胡鹰军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案件受理费476元,由陈敏负担,但陈敏未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审监庭于2017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16日,胡鹰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闽0481执4554号立案受理,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55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68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