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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由伟诉被告七台河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伟,七台河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波,赵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882民初899号 原告:由伟,男,汉族,职员。 被告:七台河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新兴区欣源小区C2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佑文,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加有,男,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男,黑龙江学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波,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赵霞,女,汉族,无职业。 原告由伟与被告七台河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波、赵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由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由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3元,由原告由伟负担。 审 判 长  周景坤 审 判 员  丁春丽 代理审判员  卢金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