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11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11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并于同年5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铭逸酒店门口的马路边以500元价格卖给袁某某2小包氯胺酮(俗称“K粉”)约1.4克。2、2017年4月13日20时许,应袁某某购买500元钱氯胺酮之约,被告人赵某某携带7小包氯胺酮(经称量,净重5.84克)到株洲市天元区铭逸酒店门口附近,准备与袁某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氯胺酮。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两次贩卖毒品及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搜出氯胺酮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株公天(三)公检[2017]0124、0125、012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株公天(三)扣字[2017]0085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疑似“K粉”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疑似毒品称量、取样登记表、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株公物鉴(理化)字[2017]188号物证检验报告,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被告人赵某某的通讯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照片及被告人赵某某与证人袁某某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赵某某的吸毒前科查询单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株公天(三)决字[2017]第0256、0257、0260号、天公(马)决字[2012]第3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公(马)社戒决字[2012]第55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2010)芦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三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及同步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