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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恢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贺苗与被执行人XX、南阳宏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苗,XX,南阳宏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张贺苗,男。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南阳宏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贺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XX、南阳宏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贺苗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