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毅赵东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赵亚新,李毅,赵东琼,邓永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524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附1号、附2号、附3号2-1、F26-34层。负责人:程劼,行长。被告:赵亚新,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李毅,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赵东琼,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邓永兰,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赵亚新、李毅、赵东琼、邓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亚新、李毅、赵东琼、邓永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1.04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