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卢永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峰,卢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卢永贵,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2日,住邓州市。关于张建立申请执行卢永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张君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0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