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9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9962号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230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8690607N。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良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强,该公司员工。被告:XX,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