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行审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苏中怀、苏中潘等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苏中怀,苏中潘,石岳周,苍南县望里镇南茶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62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苏中怀,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苏中潘,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石岳周,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望里镇南茶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苍南县望里镇南茶寮村。法定代表人苏苗排。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某监罚字(20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4月2日作出苍某监罚字(20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4年4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没收望里镇南茶辽村委会出卖集体土地非法所得48560元;二、责令苏中怀等三人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一切建筑物。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4月2日作出的苍土监罚字(20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二项由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