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富昌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葛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昌,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葛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孙富昌,男,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凤凰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3543293法定代表人:葛国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国强,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富昌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中欣农业产品有限公司、葛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富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26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二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