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立洋与房夕宝、程金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洋,房夕宝,程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洋,男,1967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房夕宝,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金锁,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立洋与被执行人房夕宝、程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恢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