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8919张家港永盛铸锻有限公司与新余新良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永盛铸锻有限公司,新余新良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919号原告:张家港永盛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法定代表人:陆鑫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孟,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余新良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法定代表人:唐飞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永盛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新良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永盛铸锻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永盛铸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永盛铸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张家港永盛铸锻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印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