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斯琴与赵忠齐、杨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斯琴,赵忠齐,杨红霞,赵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733号原告陈斯琴,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米有泉,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忠齐,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红霞,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静,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斯琴诉被告赵忠齐、杨红霞、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斯琴于2017年8月2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需要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