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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令泉与衡水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泉,衡水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75号原告:孟令泉,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衡水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景县景州镇小杨庄南景车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6053284U。法定代表人:袁宝新,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原告孟令泉与被告衡水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孟令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令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孟令泉承担。审判员 陈 忠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