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武平与翟吉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武平,翟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293号原告:高武平,男,汉族,人。委托代理人:王乃亮,离石区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吉海,男,汉族,人。委托代理人:闫建发,李彦,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武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武平撤回起诉。诉讼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秀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白瑞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