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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明发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坤,苏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6102号原告:明发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耀。法定代表人:黄焕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宏春,男,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博,女,系该公司运营总监。被告:张坤,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苏伟,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发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发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82元,减半收取2891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婷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