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振朋与郑东伟、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朋,郑东伟,李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870号原告:郑振朋,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郑东伟,男,40多岁,汉族,住叶县。被告:李新生,男,40多岁,汉族。住叶县。原告郑振朋诉被告郑东伟、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振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振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郑振朋负担。审判员 李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