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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振朋与郑东伟、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朋,郑东伟,李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870号原告:郑振朋,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郑东伟,男,40多岁,汉族,住叶县。被告:李新生,男,40多岁,汉族。住叶县。原告郑振朋诉被告郑东伟、李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振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振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郑振朋负担。审判员  李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