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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6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与北京华牧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北京华牧智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6257号原告: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号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幢**幢。法定代表人:袁平,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牧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园17号楼29层。法定代表人:周定贵。原告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华牧智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雒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