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普清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顶,普清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88号自诉人孟祥顶,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普清彪,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孟祥顶以被告人普清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孟祥顶以被告人普清彪积极与其协商此事,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就双方的纠纷进行了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孟祥顶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孟祥顶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五日书记员 刘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