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540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女,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