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540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女,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