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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哲申请李登武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哲,李登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特6号申请人:李哲。委托代理人:范珣,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登武。法定代理人:张某。申请人李哲与被申请人李登武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哲陈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3年7月7日,被申请人摔倒后,出现神智不清,并入院治疗,诊断为昏迷,自主睁眼,双瞳孔不等大,对光感应消失。器官切开呼吸,进食状况为鼻饲。后分别于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20、2015年5月11日、2016年3月22日多次入院治疗,均诊断被申请人为植物人状态。综上,鉴于被申请人成植物人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哲为被申请人李登武的监护人。对此,被申请人李登武的法定代理人无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3年7月7日,被申请人摔倒后,出现神智不清,并入院治疗,诊断为昏迷,自主睁眼,双瞳孔不等大,对光感应消失。器官切开呼吸,进食状况为鼻饲。后分别于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20、2015年5月11日、2016年3月22日多次入院治疗,均诊断被申请人为植物人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李哲作为被申请人李登武的监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李登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李哲为被申请人李登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