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玉莲与李景成、王翠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莲,李景成,王翠珍,李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131号原告董玉莲,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李景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王翠珍,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李丽娜,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莲与被告李景成、王翠珍、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董玉莲承担。审 判 长 王子才代理审判员 苏亚楠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