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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玉莲与李景成、王翠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莲,李景成,王翠珍,李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131号原告董玉莲,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李景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王翠珍,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李丽娜,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莲与被告李景成、王翠珍、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董玉莲承担。审 判 长  王子才代理审判员  苏亚楠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