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振亚、牛华军等与王卫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亚,牛华军,王卫平,程连倩,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45号原告胡振亚,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牛华军,男,1973年10与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卫平,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程连倩,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亚、牛华军与被告王卫平、程连倩、河南卫平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亚、牛华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亚、牛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