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先原与赖安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原,赖安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869号原告:黄先原,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赖安宣,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黄先原与被告赖安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黄先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先原以赖安宣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黄先原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黄先原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