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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伟与任德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任德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3-3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德运,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任德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德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陕0112执293-1号执行裁定预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德运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3幢2单元22层22201号、22219号、22202号、22218号的房屋四套,总建筑面积:300.53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德运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3幢2单元22层22201号、22219号、22202号、22218号的房屋四套,总建筑面积:300.5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