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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90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即墨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86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即墨市移风店镇东太祉庄自家地里,因琐事与其堂弟王某发生争执、厮打,致王某右手示指末节脱位、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王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莹子认罪认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