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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5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宝琦与窦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琦,窦树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5567号原告:朱宝琦,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海河食品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窦树华,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制药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朱宝琦与被告窦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宝琦、被告窦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宝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撤走遮挡原告窗户的木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窗户距离约两米且是死角,夏天都很热,原告在自己窗下墙上安有两台空调,供居室和客厅降温。十二年来,一直相安无事。2017年6月19日,被告突然将一块大木板挡在原告空调保护罩前,既挡住了原告的窗户,还挡住了原告空调开启的空气流通,我与被告协商未果。2017年6月20日,被告同屋居住的胡某在原告窗下辱骂原告,为不和她发生肢体接触,原告跑到居委会希望调解,没有结果,原告拨打110要求调解,被告知拍下照片至法院起诉。2017年6月21日,居委会调解中,被告非但表示不撤木板,还威胁要建一堵墙。故起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窦树华辩称,原告搬来十二年,刚来时原告要在窗户那养观赏鸽,因为有味道和毛影响被告,于是被告将自家挨着原告养鸽处的窗户封起来了。后来原告不养鸽子,又在窗户外旁边打了一排柜子。之后,原告又说要扩建阳台,被告也没有阻挠,原告弄完阳台后离被告窗户才不到两米,直接影响被告生活,于是被告安装了PVC板挡。去年,原告因为空调外机离被告家很近,主动在被告窗户右侧弄了板挡住。今年因为连续六天高温,原告开空调,室外机热气流、响声,严重影响被告。于是被告安装一块挡板,离原告屋子1.4米。现在被告拆除木板的根源在于原告的空调外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系坐落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同小区27-3-104号房屋实际居住人。原告房屋卧室外窗与被告居住房屋外窗侧面相对,2016年,双方因原告卧室外墙安装两台空调室外机对被告造成一定影响,故协商在被告房屋侧窗位置安装一块高约1.8米、宽约0.5米的瓦楞板用于遮挡室外机产生热气、噪音等。2017年6月19日,被告因原告连续使用空调产生大量热气、噪音等为由,在自家外窗侧面原安装瓦楞板处接出一张高约1.8米、宽约0.4米的木板。现原告主张该木板遮挡其室内光线及影响室外机护栏开关,要求被告拆除。庭审中,经询,原、被告均认可涉讼木板与室外机护栏空隙大约20厘米。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空调室外机工作期间产生热气对其造成影响为由,加装涉讼木板,原告主张影响其卧室采光及室外机清理并提供照片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涉讼木板对原告室内采光的具体影响程度,但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现场照片来看,被告加装的木板距离原告原有的空调室外机护栏仅20厘米,对原告在开合护栏时势必造成影响与不便,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涉讼木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原告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对其造成影响,可就该主张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窦树华将其居住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来安里27-3-104号房屋侧窗位置加装木板(高约1.8米、宽约0.4米)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窦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