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才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才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05号罪犯杨才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潼法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才犯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杨才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才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才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才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