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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小林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赣10刑申10号金小林: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6)赣10刑终150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定罪量刑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具体为: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影响定罪量刑,且原审人员故意对你提供的证据不不给回执,不质证,包庇了犯罪,陷害了你;2、原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且证明该案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3、原裁判认定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4、原裁判量刑明显不当,遗漏判决;5、原裁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6、原裁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包庇相关人员犯罪,报复陷害了你。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程序合法。理由:你因祖屋被卖一事,与钟志文互相殴打,经鉴定,双方均构成轻伤二级,原裁判认定你与钟志文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你对钟志文的伤情鉴定有异议,但一审已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你对该案的其他证据亦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所提交的证据主要为你本人多次上访及他人另案的情况,与该案并无关联。故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