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宋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293号被执行人:宋超,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宋超责令退赔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和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安月光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自